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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

原標題: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_上海市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解讀

《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4G即時影像行車紀錄準》《上海市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上海市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一標準兩辦法”)已頒佈,對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與管理作出具體規定。為便於準確理解“一標準兩辦法”,特擬定本解讀稿。



1.民辦培訓機構“一標準兩辦法”制訂的背景和過程是怎樣的?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發展素質教育,推進教育公平,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促進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和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基於貫徹2016年11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落實國傢頒佈的民辦教育系列文件(《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關於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需要,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正式轉發瞭由市教委、工商、人社、民政四部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上海市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和《上海市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以推動和保障民辦教育新法新政的實施及落地。

2017年4月,由市教委、工商、人社、民政等部門共同組成專多鏡頭行車記錄器題工作組,並具體委托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院組建文本起草組,啟動調研和文件擬訂工作。在制訂過程中,文本起草組廣泛征求瞭消費者、培訓機構、行業協會、專傢學者、相關管理機關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議,多次征詢瞭市人大、市政協領導及專門委員會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意見,共召開近百次會議。文本先後經市委、市政府有關會議多次審議等程序,於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一標準”由十一個部分內容組成,分別對適用范圍、設立民辦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民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制度、民辦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校長(行政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教師隊伍、辦學投入、辦學場所和設施設備、培訓項目與課程教材以及教學點的設立等作出瞭條件性規定。

“兩辦法”除瞭總則和附則,分別由五大部分內容組成,對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立審批登記流程、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要求、開展義務教育階段相關培訓活動的特殊規定、民辦培訓機構變更與終止流程以及對民辦培訓機構監督管理體系的建構等作出瞭規范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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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標準兩辦法”出臺後,在對民辦培訓市場的管理上有什麼特點?

“一標準兩辦法”作為民辦培訓機構的規范性文件,是對民辦培訓機構分類管理、準入管理、規范管理的基本依據。相比原有文件,“一標準兩辦法”積極回應各方關切問題,對民辦培訓市場的管理體現八大特點:

一是依法辦學許可。明確瞭辦學許可的申請材料、審批流程和審批機關的審批職責,強化便民服務。

二是突出安全質量。特別強調促進學生的終身發展,要求民辦培訓機構在堅持誠實守信、規范辦學的同時,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管理與教育教學質量。

三是合理設置門檻。根據市場需求度、社會關註度、風險可控度等因素,設置瞭準入標準。

四是關註義務教育階段。積極回應各方關切,對義務教育階段相關培訓活動進行瞭特殊規定,對其教材、教學管理、師資等提出具體要求,並對競賽管理作瞭嚴格規范。

五是明確適用范圍。采用正面定義和列舉遊覽車行車紀錄器推薦排除結合的方式,界定瞭適用范圍。

六是健全綜合監管機制。健全市、區、街鎮三級聯動的綜合監管機制,完善市、區教育培訓市場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明確教育培訓市場的聯合執法部門及組織方式,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1)納入市、區和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三級網格化綜合治理體系,開展教育培訓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日常巡查發現工作。(2)建立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的歸口受理機制,對巡查發現或投訴舉報的線索進行初步核實,並分派到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3)由區市場監管部門會同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教育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城管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依據法定職責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查處。由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做好維穩善後工作。

七是優化審批登記。對名稱核準、籌設辦理、法人登記等涉及審批機關與登記部門銜接的各環節問題,以及民辦培訓機構經營過程中所涉及的許可、登記和有關信息變更等事項的辦理及流程,作瞭更加明確和便民的規定。

八是建立信息信大車專用行車紀錄器用制度。進一步豐富瞭監管手段,著力建立民辦培訓機構的信用監管制度。



3.“一標準兩辦法”對於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開展競賽或等級測試等變相競賽活動,如何嚴查嚴管?

近年來,本市從多個方面加強對各類競賽活動的監管,內外聯動,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的課外負擔。“兩辦法”對民辦培訓機構以及其他機構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舉辦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競賽活動或等級測試等變相競賽活動,有以下具體規定:

一是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舉辦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競賽活動或等級測試等變相競賽活動,應當先經所在區教育部門備案後實施。備案內容包括舉辦單位、參賽對象、競賽內容、組織形式、評獎辦法等事項。民辦培訓機構所在地區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應當告知舉辦競賽活動或變相競賽活動的具體規范及要求,給予必要的行政指導,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競賽舉辦單位應當對規范組織競賽作出書面承諾。

二是嚴禁面向社會舉辦以小學生為參賽對象的語文、數學、外語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競賽活動或等級測試等變相競賽活動。

三是嚴禁民辦培訓機構將自身培訓(教學)活動和所開展的競賽或等級測試等變相競賽活動捆綁,影響競賽公平;嚴禁民辦培訓機構將競賽或變相競賽結果以各種形式提供給本市中小學校(含學校教職工),幹擾正常招生入學秩序;嚴禁民辦培訓機構進行有關競賽與升學相關聯以及獲獎學生升學情況等方面的宣傳;嚴禁推銷或變相推銷相關資料、書籍或商品等。

四是嚴禁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其他社會機構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舉辦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競賽活動或等級測試等變相競賽活動。

五是對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嚴禁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將學生奧數成績、英語星級考等各類競賽獲獎證書、各類等級測試等證書作為招生錄取的依據和參考。嚴禁收取不合規競賽或測試通知並發給學生和傢長,同時加強督導、落實問責制度。

對違規組織開展競賽活動或變相競賽活動的,相關主管部門“查實一起,嚴處一起”。對於違規辦賽嚴重影響義務教育階段教育教學秩序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對於無證無照機構擅自舉辦競賽活動的,將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公司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有關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同時,也歡迎媒體和廣大市民監督、舉報,可撥打各區教育部門投訴舉報電話(詳見附件)。



4.“兩辦法”對開展義務教育階段培訓活動中出現超前、拔高、搶學等違反教育規律的行為如何依法依規監管和處罰?

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關於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的規定,“兩辦法”以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培訓活動為重點,強調教育培訓活動必須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營造健康的教育培訓生態,因此“兩辦法”分別從教學要求、競賽規定、師資配備、課程時間安排等方面對義務教育階段相關培訓活動做出特殊規定。

在教學要求方面,“兩辦法”提出教學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基於相關學段課程標準組織教學,嚴禁拔高教學要求,嚴禁加快教學進度,嚴禁增加教學難度。在師資管理方面,要求授課教師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在職中小學教師不得參加民辦培訓機構有償補課。在課程時間安排方面,要求合理安排教學進度,不得妨礙未成年人正常休息,授課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

對於民辦培訓機構等違反教學要求“三個嚴禁規定”、從業人員資質不達標、違規使用教材等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公司法》《廣告法》等有關規定,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5.消費者如何選擇民辦培訓機構?

消費者可以根據自身實際需求理性選擇適合的培訓機構,通過綜合民辦培訓機構是否具有辦學資質,以及其辦學規模、品牌特色、師資配備、教材選用、教學服務質量和現有學員口碑等信息,做出符合自身需求和具有性價比的消費決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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